(2017)渝0107民初15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张远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张远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民初1506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团结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9031353875。主要负责人:余光辉,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昊,男,汉族,1989年7月1日出生。被告:张远震,男,汉族,1970年10月23日出生。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被告张远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敖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远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张远震偿还信用卡本息合计232882.13元(截至2016年7月12日),其中欠款本金160907.51元、利息50873.11元、费用26041.55元及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费用。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远震于2011年3月在我行申请要求办理我行“中银白金信用卡”,额度为50万元。后被告未按时还款,截至2017年7月12日,张远震总欠款本息合计为232882.13元,遂起诉来院。被告��远震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中银白金信用卡申请表、中银白金信用卡客户资料说明表、中银信用卡批准审批表、信用卡申请人声明、个人信用报告、信用卡交易明细查询及汇总表。根据以上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被告张远震为申请信用卡,向原告提交了由其签名的申请表,该申请表附有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及收费标准。领用合约约定:1.被告已知悉并全面理解《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2.除本合约另有规定,被告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遇节假日不顺延,下同)止为免息期;未全部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被告应按本合约以及银行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3.被告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银行记入被告信用卡账户,该账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银行对透支额使用前一条关于免息和计收透支利息的规定,透支利息按月计收,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4.被告应当向原告交纳年费、工本费等费用。5.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向被告催收欠款,并有权同时选择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及被告名下其他原告发行的信用卡的使用;行使担保物权;向担保人追索;从被告在原告人和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欠款,被告在此授权原告可主动扣划上述账户内相应款项(未到期视为到期),被告应赔偿原告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告费等)。6.原告在收到被告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1)逾期1到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2)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7.原告根据被告指定的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等联络信息为其提供服务,对账单、催收单以及相关法律文书、诉讼文书的相关送达地均以此为准。原告向被告核发信用卡后,被告使用其申领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取现等。但被告未按期足额偿还透支借款本息及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了利息的计算方式为:透支利息自透支交易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至付清之日止,对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以上个月的透支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原告还陈述费用即滞纳金,在2016年5月之后便免予收取了。原告明确截至截止2017年7月12日,被告欠款本金160907.51元、利息50873.11元、费用26041.55,合计232882.13元。本院认为,被告张远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其放弃诉讼权利,故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对本案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并同意遵守领用合约和章程的约定,原告向被告核发了信用卡,双方之间形成了信用卡使用的借贷合同关系,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照合约的约定及时、足额偿还透支款本息。被告使用该信用卡透支后没有及时还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透支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及滞纳金。因此,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截止到截止2017年7月12日,被告总计欠款232882.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远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总计欠款本金160907.51元、利息50873.11元、费用26041.55,合计232882.13元;二、被告张远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2017年7月12日以后的利息及复利(其中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50873.11元为基数,均从2017年7月13日起至付清为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97元,由被告张远震负担。如���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敖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