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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青格乐申请执行门克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格乐,门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314号申请人青格乐,男,1975年8月26日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门克,男,1972年1月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格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门克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我院涉案众多,其所有的财产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查 如 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