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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启东市海纳精线科技有限公司与盐城海旭弹簧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启东市海纳精线科技有限公司,盐城海旭弹簧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02执723号申请人:启东市海纳精线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启东滨海。法定代表人:金永宝被执行人:盐城海旭弹簧制造有限公司,地址盐城市亭湖区。法定代表人:吴鼎英申请执行人启东市海纳精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海旭弹簧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苏0902民初4725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启东市海纳精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海旭弹簧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申请执行人启东市海纳精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海旭弹簧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902执7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建彬审 判 员  陆小暐代理审判员  蔡 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