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甲诉被告杜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杜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693号原告:杜某甲,女,1999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法定代理人:潘某,女,1951年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被告:杜某乙,男,1974年2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原告杜某甲与被告杜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杜某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某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俐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