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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甲诉被告杜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杜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693号原告:杜某甲,女,1999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法定代理人:潘某,女,1951年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被告:杜某乙,男,1974年2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原告杜某甲与被告杜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杜某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某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俐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