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赔终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丙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丙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赔终10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丙义,男,196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商城路***号。法定代表人虎强,区长。委托代理人李晨炜,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盼,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丙义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管城区政府)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114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丙义,上诉人管城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晨炜、赵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114号行政赔偿判决;二、发回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王 松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代理审判员 韩凤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永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