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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房怀田与刘锐、刘标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房怀田,刘锐,刘标,郑文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26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房怀田。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宗洋,系房怀田长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文莉。上诉人房怀田因与被上诉人刘锐、刘标、郑文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4民初4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房怀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房怀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房怀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房怀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芳芳审判员  陈志意审判员  严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冰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