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9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瑞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瑞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444号原告河南瑞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郭家咀村第四村民组。法定代表人田建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山师东路14号。法定代表人陶东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瑞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瑞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瑞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瑞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瑞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彦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瑞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