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靖向涛与XX琪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向涛,XX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靖向涛,女,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XX琪,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靖向涛与XX琪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81民初2293号民事调解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被执行人XX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人民法院(2017)黑0281民初134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鑫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