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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终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山东海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宋瑞平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海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宋瑞平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1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海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上海路海纳大厦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2671767265。法定代表人:郭苏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伯钊,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瑞平,男,195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登记住址日照市东港区,现住日照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长亮,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山东海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瑞平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日开民一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海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海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海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78元,减半收取739元,由上诉人山东海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荣国审判员  苗自富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裴凤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