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5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康志坚、汤小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康志坚,汤小芳,南通市盛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53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住所地如城镇海阳中路183号。负责人孙小飞。被执行人康志坚,男,1976年1月29日,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汤小芳,女,1977年6月10日,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南通市盛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城镇丹桂园。法定代表人杨小刚。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被执行人康志坚、汤小芳、南通市盛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公证处作出的(2009)通皋证经内字第2115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70338.1元及利息154.54元、代理费10000元、执行费4107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朱无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申请撤销执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如皋市公证处作出的(2009)通皋证经内字第2115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