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永芳、康西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芳,康西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691号申请执行人:刘永芳,女,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菏泽市。被执行人:康西强,男,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菏泽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刘永芳与被执行人康西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7)鲁1791民初111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康西强房产,等待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791执6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磊审 判 员 石 军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会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