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龚光财与澧县新华家具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光财,澧县新华家具经营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805号原告龚光财,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告澧县新华家具经营部。业主曾新华,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原告龚光财诉被告澧县新华家具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龚光财同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龚光财与澧县新华家具经营部庭外和解后,申请撤回对其诉讼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光财撤回对澧县新华家具经营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龚光财负担。审 判 员 马兴明二0-七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田辉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