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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3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覃吉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194号移送执行部门:温岭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覃吉,男。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覃吉盗窃罪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81刑初215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覃吉退赔给申请执行人金玉明人民币690元,退赔给申请执行人潘宜根人民币420元,退赔给申请执行人王友清人民币33元。上述款项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因覃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将案件移交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委托被执行人覃吉的住所地法院调查、核实其财产状况,但无果。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覃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31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军卫审 判 员  颜明志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戴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