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3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高磊诉禚宝华、杨志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磊,禚宝华,杨志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696号原告:高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峰,山东陈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禚宝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郯城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志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磊与被告禚宝华、杨志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要调取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丽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