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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高磊诉禚宝华、杨志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磊,禚宝华,杨志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696号原告:高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峰,山东陈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禚宝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郯城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志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磊与被告禚宝华、杨志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要调取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丽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