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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莒县环境保护局、高玉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莒县环境保护局,高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455号申请执行人:莒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莒州路201号。被执行人:高玉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莒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高玉涛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2017年2月27日起再限七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到银行、房管和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在房管和车管部门均无房产和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纪刚审判员  戚建义审判员  来永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秀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