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3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银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银仙,龚荣军,龚辉梨,王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311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组织机构代码:609786576。法定代表人朱云峰。被执行人黄银仙,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龚荣军,男,1972年9月4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龚辉梨,男,1981年2月9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王晓,女,1980年10月31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银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处、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鹏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XX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