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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11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晓兰与邓英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兰,徐小波,邓英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翁法执字第1123号之二 申请人李晓兰,女,51岁,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 被执行人徐小波,男,35岁,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 被执行人邓英丽,男,35岁,汉族,职工,现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邓英丽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账号为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邓英丽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账号为YYYYYYYYY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