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岳学春与钟万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学春,钟万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岳学春,男,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被执行人:钟万德,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岳学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万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由于本院(2017)川0181执26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与(2016)川0181执26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即为钟万德,为了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应将本院(2017)川0181执267号执行案件并入(2016)川0181执268号案件一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本院(2017)川0181执267号执行案件并入(2016)川0181执268号案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川0181执26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继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崇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