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4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赵亚玲与麻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玲,麻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24民初568号原告:赵亚玲,甘肃省武山县人,住武山县。被告:麻爱军,甘肃省武山县人,住武山县。原告赵亚玲与被告麻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亚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麻爱军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赵亚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000元及利息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因被告麻爱军急需用钱,向原告借去现金人民币21000元,当时约定于同年年底偿还。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4月19日书写欠条一份,并答应于2014年4月19日偿还。到期后被告还是拒不还款,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连原告电话都不接听。因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1000元,同时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4月19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利率计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麻爱军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麻爱军于2011年向赵亚玲借钱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借款本金共计18000元。至2013年4月19日,被告麻爱军仍未还钱,遂向原告赵亚玲出具借条一份,上书”今借赵亚玲现金2万壹仟元整(大写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今借人:麻爱军2013.4.19日”。借条共计21000元,其中本金18000元,剩余3000元为双方约定利息。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年底,被告至今未还钱。本院认为,被告麻爱军于2011年分两次向赵亚玲借钱18000,双方已形成借贷合同关系。2013年双方约定本金为18000元,利息为3000元,合计21000元,该21000元未超过国家对民间借贷利息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麻爱军应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4月19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由于借条上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也未提交证据对此加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麻爱军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虽然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麻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赵亚玲借款本息共计2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被告麻爱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永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绍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