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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殷宁与任建宏、井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宁,任建宏,井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352号申请执行人殷宁,女,汉族,1974年11月07日生。被执行人任建宏,男,汉族,1979年11月12日生。被执行人井大伟,男,汉族,1980年6月17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宁与被执行人任建宏、井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任建宏、井大伟向申请执行人殷宁偿付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18年12月底前偿付50000元,于2019年12月底前偿付500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且被执行人任建宏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和执行费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3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