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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魏杏利与徐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杏利,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104号申请执行人魏杏利,女,1979年9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明,男,1989年2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魏杏利申请执行徐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应尽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6执10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发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窦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