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魏杏利与徐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杏利,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104号申请执行人魏杏利,女,1979年9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明,男,1989年2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魏杏利申请执行徐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应尽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6执10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发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窦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