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2执恢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曹黎君、陈翠玲、贾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黎君,陈翠玲,贾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恢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兰占峰,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曹黎君,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陈翠玲,女,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贾建华,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本院在执行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黎君、陈翠玲、贾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2日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2��恢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殿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亚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