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行审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国土资源局、慈溪市华威电器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慈溪市国土资源局,慈溪市华威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282行审535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线138号。法定代表人何建立,男,局长。被执行人慈溪市华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新塘路518号。法定代表人岑友坤。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慈土资执法〔2015〕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除罚款外的内容。本院于2017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慈土资执法〔2015〕13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桥头镇毛三斢村集体土地上动工建棚,用作自身经营场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违法占用855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钢棚。总占地面积855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855平方米,计建筑面积855平方米;3.对非法占用的855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人民币17100元。对违法占用552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在十五日内自行改正;2.拆除在擅自占用的土地上所建钢棚,总占地面积552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552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3.对已破坏种植条件的552平方米基本农田按每平方米43元处以罚款,计人民币23736元。上述罚款合计人民币40836元。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的义务。2015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因被执行人慈溪市华威电器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慈土资执法〔2015〕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除罚款外的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慈溪市桥头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乃 权审 判 员 穆 勤人民陪审员 童 松 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戚海燕(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