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国海彦与于淑香、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海彦,于淑香,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254号申请执行人:国海彦被执行人:于淑香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负责人金广舟。申请执行人国海彦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于淑香、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95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并由申请执行人国海彦提供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执行人国海彦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朱君名下的车牌号为吉AF79**号车辆的车籍;二、冻结被执行人于淑香、被申请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银行存款295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牟春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