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阿呷与李永刚责令退赔纠纷28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阿呷,李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283号申请执行人:王阿呷,男,彝族,1979年7月7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李永刚,曾用名巫卡,男,彝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阿呷与被执行人李永刚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西昌市人民法院(2011)西昌刑初字1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阿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川3423执28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永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元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