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赵阳申请执行白丹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阳,白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988号申请人:赵阳,男,1980年10月27日,满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白丹,女,1979年10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兴城市旧门乡。申请人赵阳与被申请人白丹借贷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兴旧民初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阳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查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