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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4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与郭相云、郭银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郭相云,郭银苏,刘小丽,张虽连,倪朝艳,侯凤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287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住林州市临淇镇北大街西段。负责人王泽华,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峰、闫宪军,该社职工。被告郭相云,女,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郭银苏,女,1964你那5月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刘小丽,女,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张虽连,女,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倪朝艳,女,199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侯凤云,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诉被告郭相云、郭银苏、刘小丽、张虽连、倪��艳、侯凤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