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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3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解文杰与李永坤、史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文杰,李永坤,史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3666号原告:解文杰,男,汉族,1986年5月31日生,住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宏伟,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昆,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坤,男,汉族,1982年6月16日生,住项城市。被告:史婷婷,女,汉族,1989年8月16日生,住项城市。原告解文杰与被告李永坤、史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经依法催缴,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本院认为,原告解文杰经依法催缴,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解文杰撤诉处理。审判员 于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