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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5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掖市畅行天下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宏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掖市畅行天下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5228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畅行天下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甘州被执行人:张宏,男性,1969年5月2日出生,××区;汪海斌,男性,1975年1月16日出生,住甘州区减滩镇普家庄村五社。本院在执行张掖市畅行天下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宏、汪海斌其他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岳慧萍审判员  何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晨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