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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行审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沐川县林业局、四川弘途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沐川县林业局,四川弘途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102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沐川县林业局,住所地:四川省沐川县沐溪镇交通街666号。法定代表人:陈发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骆虹宇,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四川弘途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沐川县沐溪镇交通街50号。法定代表人:胡哲伟,该公司董事长。2017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沐川县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四川弘途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弘途文旅公司)作出的沐林罚决字〔2015〕第01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照法〔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川高法〔2014〕198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沐川县林业局以本案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为由,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沐川县林业局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弘途文旅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关于“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沐川县林业局撤回对被执行人四川弘途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沐林罚决字〔2015〕第01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审判长 李 巨审判员 章祈伦审判员 陈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诗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