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终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黎远平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远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281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远平,别名黎东平,绰号冬瓜,男,1984年6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巫山县,现住巫山县。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5月18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抢劫、诈骗罪于2003年9月27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巫山县看守所。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黎远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渝0237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远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黎远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黎远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黎远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并根据上诉人黎远平积极退清盗窃款、认罪悔罪态度,量刑适当。上诉人黎远平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黎远平撤回上诉。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辉审判员 刘梅审判员 余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