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执3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季剑霜、陈月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剑霜,陈月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2执3466号申请执行人季剑霜,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住瑞安市。代理人李俊伟,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陈月珍,女,1958年7月1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申请执行人季剑霜与被执行人陈月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02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4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05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7400元。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立案信息提示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可供执行;在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系统中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无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逾期未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寄送执行失信决定书;且于同日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对其采取协控措施;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02执34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直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章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