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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9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鄢茹郡、曾伟与被告顾鸣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茹郡,曾伟,顾鸣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9374号原告:鄢茹郡。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伟。原告:曾伟。被告:顾鸣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小森,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鄢茹郡、曾伟与被告顾鸣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鄢茹郡、曾伟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茹郡、曾伟撤诉。案件本案受理费5,635元,减半收取计2,817.50元,财产保全费1,965元,合计诉讼费4,782.50元,经双方协商,由被告顾鸣明负担。审判员 韩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凌东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