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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7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友亮与蔡甫昌、陈少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友亮,蔡甫昌,陈少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7712号原告:林友亮,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游贻静、陈光如,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甫昌,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陈少琴,女,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友亮诉被告蔡甫昌、陈少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友亮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友亮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林友亮负担。审判员  董跃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