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社信用社与何波、张润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社信用社,何波,张润红,王彩萍,苗素梅,麻燕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861号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社信用社,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号。负责人:刘涛龙,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社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何波,太原市尖草坪区居民。被告:张润红,太原市尖草坪区居民。被告:王彩萍,太原市尖草坪区居民。被告:苗素梅,太原市尖草坪区居民。被告:麻燕兵,太原市尖草坪区居民。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社信用社与被告何波、张润红、王彩萍、苗素梅、麻燕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社信用社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社信用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社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814元,减半收取2407元,由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社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范温慧人民陪审员 孙玉明人民陪审员 王润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乔 婧书 记 员 刘俊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