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阚学琴与许明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学琴,许明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2189号原告:阚学琴,女,197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委托代理人:熊军(系阚学琴之夫),男,197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委托代理人:成文彬,男,1964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被告:许明蓉,女,1971年1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大庆南路251号。负责人:刘社刚,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一凡,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经修麟,男,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阚学琴与被告许明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阚学琴于2017年8月11日以其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阚学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学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