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5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坤亮与韩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亮,韩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114号原告李坤亮,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栓,男,40岁,汉族,住遂平县。原告李坤亮诉被告韩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李坤亮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坤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李坤亮负担。审判员 贾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