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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刑终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76王玉龙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龙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刑终276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玉龙,男,199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2日被逮捕。辩护人陈向东,陈艳秋,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玉龙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苏0324刑初4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玉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玉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审理了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王玉龙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玉龙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玉龙撤回上诉。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4刑初40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徐 志 华审判员 秦 瑞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庄时康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