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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4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赤峰现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现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宇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4461号原告:赤峰现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永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秀杰,赤峰现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王宇杰,男,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现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现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于收取。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现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立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东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