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某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8刑初8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1953年11月5日出生,2016年5月23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衡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阜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公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在其儿子程某1(已判决)的帮助下与其丈夫程某2(在逃)在河北省阜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办理了名为“杨某”虚假信息的户口和身份证(身份证号码)。2011年8月8日,被告人李某利用该身份证,在衡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了普通护照(证件号码G54012533)和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号码W50154880)。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李某使用该虚假身份办理的普通护照和港澳通行证非法出入国边境16次。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人程某1、伊某1、伊某2、黄某的证言,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出入境记录(16份)、阜城镇对寨村委会情况说明、阜城县城关派出所情况说明及调查报告、��籍证明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已注销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衡水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办案说明、李某身份证复印件、阜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8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书写的材料一份及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隐瞒真实身份,骗取出入境证件并使用该证件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兴展审 判 员 周 尊人民陪审员 郭玉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