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4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富荣与临邑惠农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荣,临邑惠农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主办单位:邢侗法庭签发人: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759号原告:王富荣,女,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城区,个体工商户。被告:临邑惠农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长征,董事长原告王富荣诉被告临邑惠农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富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货款4808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14年6月13日和2014年11月30日两次在我处购货计款48080元,被告当时未付货款,只为我写下欠条,我多次催要,被告不讲信用,分文未还,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临邑惠农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变更为临邑惠农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临邑惠农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又于2011年10月15日变更为临邑惠农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临邑惠农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注销工商登记。公司注销后,主体已不存在,即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这一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富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1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文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