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4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2016)湘1124民特13号申请人周来太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来太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4民特13号申请人:周来太,男,1944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申请人周来太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周来太称,申请人周来太与被申请人唐仁秀系夫妻关系,都是纺织厂的退休职工。2006年11月,唐仁秀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0年3月,周来太曾向法院申请发出寻找唐仁秀的公告,届满后唐仁秀仍下落不明,2010年7月,法院依法宣告唐仁秀为失踪人。现距宣告唐仁秀失踪已达6年之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宣告唐仁秀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唐仁秀,女,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户籍地湖南省道县道江镇小江口路161号零地纺织厂前纺车间,原住道县西洲街道办事处(原道江镇)小江口路161号原纺织厂西区家属房。系申请人周来太的妻子。2006年11月,唐仁秀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0年7月,经周来太申请,本院宣告唐仁秀失踪。申请人周来太申请宣告唐仁秀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唐仁秀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唐仁秀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唐仁秀自2006年11月独自外出,至今已10年有余,本院在2010年宣告其失踪,至今未出现。经本院再次发布寻人公告,公告期满,唐仁秀仍然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唐仁秀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万理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