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执7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李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李真,宫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748-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被执行人李真,男,汉族,1981年3月21日出生,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宫翠艳,女,汉族,1983年1月27日出生,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与李真、宫翠艳担保合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真在栖霞市工会公寓有房地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真名下的位于栖霞市工会公寓1号楼东五单元3楼东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栖城房字第××号)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李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真可以使用被查封房产;但因被执行人李真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翔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东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