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03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906号原告:刘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东,男。被告:邹某,男。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徐 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胡正民书 记 员  胡秀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