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906号原告:刘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东,男。被告:邹某,男。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徐 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胡正民书 记 员 胡秀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