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3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354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敬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