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财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家口江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郭庆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口江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郭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财保172号申请人:张家口江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新天地小区嘉华国际8019号。法定代表人:周树明,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郭庆,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人张家口江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郭庆名下登记为冀G×××××号揽胜轿车所有权手续。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公公司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庆名下登记为冀G×××××号揽胜轿车所有权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家口江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乔德梅审判员 刘瑞升审判员 姚旭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韶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