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岳爱国、刘增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爱国,刘增强,刘迎春,卢强,田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367号申请执行人:岳爱国,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刘增强,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刘迎春,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卢强,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田海燕,女,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岳爱国与刘增强、刘迎春、卢强、田海燕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岳爱国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卢强位于山东省高唐县温州城小区的3号楼1单元501室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焦秀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