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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25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孟庆芳与王福堂、王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芳,王福堂,王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2579号之一原告:孟庆芳,女,汉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葛磊,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言(实习),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被告:王福堂,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被告:王晓红,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孟庆芳与被告王福堂、王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庆芳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军号审 判 员  韩 明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司 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