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662车远东与张迎和、董春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远东,张迎和,董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662号申请执行人:车远东,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张迎和(别名张迎合),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董春花(曾用名董敏),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车远东与被执行人张迎和、董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997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执行人张迎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车远东支付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董春花对本判决第一项所涉款项:即,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在其与张迎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法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立案后五日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发现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迎和、董春花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共同共有青口镇华中南路华南宾馆综合楼底层门市北8户及青口镇华中南路东侧鑫鑫精品装饰城4号楼203号商铺,上述财产在另案处置后可参与分配。立案后七日内与申请人进行谈话调查了解,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本院将执行情况、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同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迎和、董春花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共同共有青口镇华中南路华南宾馆综合楼底层门市北8户及青口镇华中南路东侧鑫鑫精品装饰城4号楼203号商铺,上述财产在另案处置后可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晔代理审判员 李胜顺代理审判员 金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