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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3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志良与罗永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良,罗永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3民初793号原告:陈志良,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被告:罗永旺,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原告陈志良与被告罗永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志良、被告罗永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志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拖车费、修理费共计1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0日17时许,被告罗永旺驾驶三轮车从206国道沿东山路往汤坑路方向行驶,行至丰顺县××东山路时,与相对方向的原告陈志良驾驶的粤M×××××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刮,造成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罗永旺驾驶三轮摩托车逃逸。经丰顺县交警部门鉴定,被告罗永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现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处理。被告罗永旺在庭审中辩称:原告的一切损失与其无关,其不赔偿。本院认为,被告罗永旺于2017年5月10日17时许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至丰顺县××××路悦来发屋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原告陈志良驾驶的粤M×××××号小型轿车发生碰刮,造成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告罗永旺驾驶三轮摩托车逃逸,经丰顺县交警部门鉴定,被告罗永旺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志良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陈志良造成了拖车费、修理费共计1800元经济损失的事实,有原告陈志良提供的、并经本院开庭审理出示质证的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丰公交认字[2017]第B1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粤M×××××号小汽车维修收款收据、事故小车施救收据、原告陈志良的陈述等证据证明。因此,被告罗永旺应负涉案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的规定,原告陈志良提出的上述诉讼请求,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粤M×××××号小汽车维修收款收据、事故小车施救收据等证据为凭,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永旺提出一切损失与其无关,其不赔偿原告陈志良经济损失的抗辩意见,不符合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永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陈志良涉案小轿车施救费、修理费共计18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罗永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红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炜瑶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和损失、车辆施救费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项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